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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实行省杰青延续资助!

【四川】将实行省杰青延续资助!

文章类别:基金动态      作者:LetPub      发布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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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是四川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我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发现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形成原创性、颠覆性和交叉融合创新成果,助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四川省财政拨款。引导多元化投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然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包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类型。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和年度预算确定。
(一)重大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面向科学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
(二)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三)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支持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对上一年度资助期满的杰青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验收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遴选优秀项目给予接续支持。
(六)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组建和带领研究团队,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在国内外科技前沿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群体。
(七)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多元资金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按照具体的联合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杰青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自然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对省自然基金项目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计划制定、指南发布、审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价、诚信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科技局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是省自然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审核本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跟踪省自然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或协助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立项、评估、验收(结题)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认真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厅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重大战略部署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申报指南,并按工作安排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须依托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请,不接收个人独立申请。
第十三条 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合作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博士学位,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较强的凝聚研究队伍能力。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具有较高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三)面上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含)以上。
(四)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含)以上。未主持过省自然基金项目。
(五)杰青项目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8周岁),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已取得较突出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基础研究水平。
未主持过国家或省杰青项目(含原省级科技计划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人才计划资助。
(六)创新群体项目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已取得较突出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基础研究水平;研究骨干作为项目参与人,均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具有长期良好合作基础,来自其他单位的参与人不超过2人,研究团队成员不超过8人。
项目负责人未主持省创新群体项目(含原省级科技计划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团队(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等)资助。
(七)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具体的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执行。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科技厅。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科技厅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科技厅制定项目评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选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省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分类评审。
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采取网络评审方式;杰青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出预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纸质件报送科技厅。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的,科技厅可终止项目。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并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牵头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执行。
已纳入四川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的省自然基金项目,按照“包干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变更相关事项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执行。青年基金项目、杰青项目、创新群体项目、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3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省自然基金项目,原则上在执行期过半后,应在3个月内由科技厅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具体评估细则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3号)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在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2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终止项目。
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厅撤销项目。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科研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或作有关说明,可标注资助来源的须按规定标注“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Sichu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八章 诚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科技厅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涉及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教〔2023〕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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